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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甲开设赌场案)_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潮南检刑诉〔2020〕323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4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镇**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因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于2019年11月26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年底,被告人朱某甲从同案人朱某丙(已判)处取得“捷*”香港“六合彩”外围码赌博网站1个账号为“we2[镇]”的总代理账号,从该总代理账号中开设出代理账号,并从代理账号中开设出会员账号自己投注及接受朱某池、朱某洪等人线下投注。不久,为了方便朱某池、朱某洪投注,被告人朱某甲又从代理账号中开设出会员账号给朱某池、朱某洪投注。现查明,被告人朱某甲接受朱某池、朱某洪投注共计人民币9万元左右。

2019年11月16日,被告人朱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相片材料,追缴物品、扣押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相关证实材料等;

2. 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池、朱某洪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 同案人供述和辩解:同案人朱某丙的供述和辩解;

5. 远程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甲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厚崇

2020年5月15日

附:

1. 被告人朱某甲现监视居住在案;

2. 证据目录一份、案卷三册;

3. 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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