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朱某甲开设赌场案)_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经开区院公诉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01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2月2日被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3月2日被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2月19日被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2019年8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19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朱某甲无正当职业,主要生活来源为开设麻将馆的获利,自2016年10月始,朱某甲租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蟠龙镇安居小区9栋1单元201室,在出租房内放置3台麻将桌(其中1台已坏),纠集参赌人员以打冲关麻将等方式进行赌博,台费收取按场数计算,每场约4小时,每场抽取300元台费,同时朱某甲提供参赌人员赌博期间的茶水和饮食。2018年2月1日,公安人员查获该赌场,朱某甲被当场抓获。2018年2月2日,公安机关自朱某甲处扣押麻将2副,现已由公安机关销毁。自2016年10月至2018年2月,朱某甲非法获利11万余元,另外房租11000元及煮饭阿姨工资33600元均从非法获利中支付。案发后,朱某甲在公安机关退缴非法所得60000元,在本院退缴非法所得5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归案情况等书证;2.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刑事摄影照片等;3.辨认笔录:证人朱某乙等人的辨认笔录;4.电子数据:朱某甲手机提取电子数据等;5.证人证言:证人朱某乙等人的证言;6.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春生

2020年6月1日

附:1、被告人朱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共296页。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量刑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