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任检一部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朱某甲,曾用名朱某乙,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2198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任丘市**乡**头村**号,捕前住该址,因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月8日被任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被任丘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任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8日4时许,李某甲、杨某某(两人另案处理)在打车回家时,通过被告人朱某甲介绍,花费1100元在悦恒商务快捷酒店3321号房间内与李某乙、张某某互相发生性关系,李某乙、张某某从中各获取500元钱,朱某甲从中获利100元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办案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朱某甲等人员信息、入所健康体检表、朱某甲与张某某等人微信、支付宝转款、收款截图;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李某乙、张某某、李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笔录:现场方位中心图,现场方位示意图,附现场照片12张、杨某某、李某某所用避孕套照片各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介绍2人以上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力洁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任丘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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