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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甲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案)_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任检一部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朱某甲,曾用名朱某乙,男性,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2198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任丘市****头村**号捕前该址,因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2020年1月8日被任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被任丘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任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8日4时许,李某甲、杨某某(两人另案处理)在打车回家时,通过被告人朱某甲介绍,花费1100元在悦恒商务快捷酒店3321号房间内与李某乙、张某某互相发生性关系,李某乙、张某某从中各获取500元钱,朱某甲从中获利100元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办案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朱某甲等人员信息、入所健康体检表、朱某甲与张某某等人微信、支付宝转款、收款截图;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李某乙、张某某、李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笔录:现场方位中心图,现场方位示意图,附现场照片12张、杨某某、李某某所用避孕套照片各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介绍2人以上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力洁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任丘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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