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南检一部刑诉〔2020〕402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4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41947********,汉族,文盲,山东省莒南县人,农民,住莒南县**镇**村。于2020年7月1日因涉嫌强制猥亵罪被莒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9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朱某甲和朱某乙、潘某某在朱某甲家中饮酒,朱某乙中途离开后,被告人朱某甲强行将潘某某拖拽至锅屋里间的炕上,将潘某某上衣撕开并抓摸潘某某胸部,后又将潘某某的裤子脱至膝盖处,被害人潘某某大声呼救,被告人朱某甲见状又将潘某某拖拽至大门口外。在猥亵过程中,致潘某某右侧第8、9、10肋骨骨折、头皮挫伤。经法医鉴定,潘某某的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衣物照片、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等书证;证人朱某乙、朱某丙、朱某丁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潘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以暴力手段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妇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莒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纪元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朱某甲现住家中(联系电话:15864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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