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公刑诉〔2018〕390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4199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住惠来县**镇**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6月21日被惠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25日被惠来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惠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退回惠来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惠来县公安局于同年11月1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13日凌晨,被告人朱某甲与李某某、林某甲(均另案处理)密谋抢劫,三人驾驶一辆摩托车,携带一支长枪和一支短枪开往惠来县惠城镇伺机作案。当开至惠来县惠城镇某某路段时,发现被害人方某某、林某乙的摩托车停在路边,三人遂上前,持长枪向天开了一枪进行恐吓,同时拿出一支短枪威胁,朱某甲搜走方某某身上一支乐视2手机及几元现金(人民币,下同),并抢走林某乙一辆五羊本田女庄摩托车(车厢放有钻石牌香烟8包);林某甲则搜走林某乙身上一部苹果6手机及一百多元现金,后林某甲坐李某某所开的摩托车、朱某甲开抢得的摩托车逃离现场。抢得的摩托车卖给罗某某,得款2000元,朱某甲分得700元;乐视2手机卖给林某丙,得款500元,被朱某甲花光;抢得的五羊本田女庄摩托车、苹果6手机、乐视 2手机均被追回发还被害人。同年6月20日16时许,朱某甲在汕尾市城区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经价格鉴定:林某乙、方某某被抢的物品价值人民币300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持枪以胁迫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七)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伟林
2018年11月23日
附:1.被告人朱某甲现被羁押于惠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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