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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甲招摇撞骗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溧检诉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5211997********,汉族,初中文化,南京**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该公司宿舍(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镇**村**自然村**号)。被告人朱某甲因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1月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招摇撞骗罪,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3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各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朱某甲购买了军人、警察制服样式的服装,伪造的警官证、人员调动文书等物品,多次冒充公安特警身份,骗取多名女性感情,并与其中一名女性发生性关系。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8年10月、11月期间,被告人朱某甲通过互联网认识被害人陶某某,并自称是特警,在骗取陶某某信任后,与陶某某交往并发生性关系。

2.2019年10月、11月期间,被告人朱某甲通过添加微信认识了被害人郭某某,其将自己身着“军装”、“警服”的照片通过微信发送给郭某某,并自称是特警,与郭某某确定恋爱关系。

3.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朱某甲通过互联网认识被害人曹某某,并自称是特警,骗取曹某某感情。

4.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朱某甲通过互联网认识被害人孙某某,其将自己身着“军装”、“警服”的照片通过手机发送给孙某某,并自称是特警,与孙某某确定恋爱关系。期间孙某某为朱某甲购买衣物等支出418元。

2020年1月6日,被告人朱某甲在南京市溧水区东屏街道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扣押清单、住宿信息查询单等书证;

2.证人朱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孙某某、陶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制作的现场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

6. 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及本院调取的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贻虎

检察官助理:陈一奇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朱某甲现羁押于南京市溧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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