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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甲招摇撞骗案)_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西检一部刑诉〔2020〕361号

被告人朱某甲,曾用名:朱某,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3202821990********,汉族,大专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宜兴市**镇**花园**幢**室,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广场**号楼**。2020年8月27日因涉嫌招摇撞骗罪被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4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朱某甲,化名吕某甲 谎称自己系上海市公安局民警,借调至洛阳市公安局工作,以帮助李某甲消除其经济案件的记录为由骗取李某甲400元、以帮助李某甲销掉欠款未还的信用卡为由,骗取李某甲现金57000元。2020年8月被告人朱某甲谎称系江苏地铁警察,借调至洛阳工作,以帮助党某甲办理摩托车驾驶证为由骗取党某甲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材料、发破案经过、聊天记录等;

2.证人王某甲、吕某乙、丁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甲、党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冒充人民警察骗取他人钱财,其行为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招摇撞骗罪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松普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甲现被羁押在洛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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