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二部刑诉〔2020〕579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83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本市富阳区**街道**路**幢**室。因犯诈骗罪,于2018年5月3日被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2019年4月25日刑满释放。因偷拍他人隐私,于2020年5月1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7月2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朱某甲刑满释放以后一直无业,靠向父母要钱度日。2020年7月24日,被告人朱某甲向父母讨要钱款时遭拒,心怀不满。次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朱某甲再次拨打其母亲电话未接通,决意放火将自己家里烧掉,遂返回位于本市富阳区**街道**路**幢**室家中(该幢房子为六层12套共24户),将其父亲朱某乙的鞋子、衣服、窗帘等易燃物放在床上,然后用打火机点燃筷子及酒精罐引燃床上的棉被等易燃物,导致屋内起火后逃离现场。后因楼上住户报警,消防部门到现场才将火扑灭。当晚,被告人朱某甲在**街道**路**网吧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被告人已获被害人朱某乙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套1副;
2.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刑事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物证照片,谅解书,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邵某某、俞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和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以放火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甲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朱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柴玲怡
2020年9月15日
附:
1.被告人朱某甲现羁押于杭州市富阳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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