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1761号
被告人朱某甲,曾用名朱某乙,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6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20年5月开始,同案人张某甲、蒋某某(另案处理)在其共同经营的广州市花都区**镇**路**号**养生馆**楼开设赌场,以打扑克牌“三公大吃小”的方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其间,雇请被告人朱某甲在赌场内负责发牌、“抽水”。
2020年5月27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朱某甲去到上述养生馆**楼的麻将房与被害人付某某、同案人张某甲、参赌人员张某乙(另案处理)等人以打扑克牌“三公大吃小”的方式赌博,其间,朱某甲与付某某发生口角纠纷,朱某甲持一把多功能折叠刀划伤付某某的右手臂和腹部。经广州市花都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伤情鉴定,付某某所受损伤符合锐器作用形成,属轻伤二级。
2020年5月28日10时许,被告人朱某甲到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狮岭派出所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甲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朱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朱某甲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蒋森华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朱某甲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本案依法扣押被告人朱某甲华为手机1部,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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