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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坝检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6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61965********,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住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8日经院批准,同日由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故意伤害案,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朱某甲与被害人郑某某邻里关系长期不和,2020年5月9日20时许朱某甲酒后回到其位于安顺市平坝区某某镇某某村某某组家中时听见狗叫的声音,因朱某甲误认为是郑某某对其辱骂,遂从家中拿了一块木方子到郑某某二儿子朱某乙家门进行打砸,随后又进入朱某乙家老房屋内,发现郑某某后使用木方子对郑某某肩部、头部等多个部位进行殴打。经鉴定,郑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

  同年9月10日,被告人朱某甲在福建省厦门市某某区某某路某某号楼下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住院病历、情况说明;2.证人证言:证人石某某、朱某甲、方某某、朱某甲、朱某乙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郑某某陈述;4.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司法鉴定书、安顺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庭科学DNA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朱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甲有期徒刑两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慧

                                               检察官助理 刘莎

                                               

2020年12月3日 

                                                   

附件:1.被告人朱某甲现羁押于安顺市平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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