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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惠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惠来县人民检察院

惠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公刑诉〔2018〕380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4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来县,住惠来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1月10日被惠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11月9日被惠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2日上午,被告人朱某甲的母亲何某某因挖一棵油甘树与被害人朱某乙发生纠纷,两家因此引发互殴,各有受伤。同月4日早上7时许,朱某甲的父亲朱甲某驾驶摩托车途经惠来县****附近路段时,与朱某乙驾驶的摩托车相遇时被朱某乙撞倒在地,朱某乙下车对朱甲某殴打致其受伤(经法医鉴定轻伤)。朱某甲一方因此怀恨在心,伺机报复。同年10月4日下午16时许,朱某甲与朱甲某、其弟朱某丙、朱某丁等人驾车从惠来县惠城镇盐岭村出发前往普宁市,途经****路段时,见朱某乙驾驶摩托车也在该路段同向行驶,双方都停车继而发生打架,朱某甲将朱某乙殴打致伤,后逃离现场。朱某乙则被其亲属送往医院治疗。同年11月10日,朱某甲自动到惠来县公安局投案。

经惠来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朱某乙H2-L2左侧横突骨折构成轻伤一级;朱某乙胸部多发性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案后,被告人朱某甲(朱甲某代表)与被害人朱某乙达成和解协议,双方各自负担医疗费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伟林

2018年11月16日

附:

    1.被告人朱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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