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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甲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794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61********,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批准逮捕,镇雄县公安局于2020年9月5日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朱某甲与被害人朱某乙系亲兄弟。2016年农历正月,朱某乙在镇雄县大湾镇雨萨村民委员会团结组23号其家房屋旁新建房屋时,占用其哥朱某甲之前的猪圈和厕所,双方因此发生纠纷。2016年11月11日晚,被告人朱某甲与其妻吴某某谈及与朱某乙家纠纷时,心生怨气,便将朱某乙砌的部分水泥砖推倒,被朱某乙及其妻向某某发现,双方发生纠纷并抓打,在抓打过程中,被告人朱某甲用石头将朱某乙头部打伤,致朱某乙上颌骨骨折,经镇雄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朱某乙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朱某乙的陈述;2、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镇雄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害人对引发本案有过错,建议对其判处1年以上1年6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翁乾虎

2020年10月30日

附:1.被告人朱某甲现羁押于镇雄县公安局看守所。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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