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朱某甲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颍检检一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颍上县人,务农,户籍所在地:颍上县**镇**社区**庄**号,现住址同户籍,身份证号码341226********5716。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颍上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同年10月9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朱某甲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被害人朱某乙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因补充侦查需要,2020年1月2日退回颍上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18时许,在颍上县**镇**村**庄,被告人朱某甲与其邻居朱某乙因在公沟旁边种植庄稼发生争执,后朱某甲用右拳从下往上击打到朱某乙左下巴,致朱某乙仰面栽倒磕到后脑受伤。经安徽省颍上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朱某乙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警情详情、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前科查询、户籍证明、伤情确认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马某某、吴某某、朱某丙、朱某丁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朱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 颍上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安徽高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朱某甲主动报案,在现场等待,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认定为自首,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朱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军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朱某甲现羁押于颍上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侦查卷1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