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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甲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百右检刑诉﹝2019﹞441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30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田林县**乡**村**屯**号。因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10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同年4月24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9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朱某甲在百色市右江区**站****居民楼出租房**室内,因日常琐事产生要杀掉被害人黄某某的念头,随后到厨房拿了菜刀,趁黄某某不备时,持菜刀从黄某某背后砍中黄某某后颈部一刀。黄某某被砍后就开门逃离出租房,朱某甲则持菜刀追赶出租房外小巷路口,之后才返回出租房。经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黄某某的伤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

  2、证人肖某某、朱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百色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

  7、监控视频光碟壹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铭

2019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朱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7*****9(父亲朱某乙);

2、卷宗壹册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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