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阳检一部刑诉〔2020〕Z402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24197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汕头市潮阳区**镇**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7月12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24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23时30分左右,被告人朱某甲步行到同村人朱某乙经营的位于潮阳区**镇**村**路旁的快餐店,向朱某乙赊要啤酒,但遭朱某乙拒绝。这时同在快餐店里闲坐的被害人朱某丙见状便插嘴说不让朱某甲赊酒是对的。朱某甲听后便上前与朱某丙争吵,后双方走出快餐店并在店门口互相推打,接着朱某丙抓住朱某甲的手要其到**村治保会解决。当日零时20分许,朱某丙拉朱某甲到**村治保会门口,但治保会大门没开,朱某甲就准备挣脱离开,但被朱某丙抓住,双方再次扭在一起。朱某甲先被朱某丙压倒在地上后不断挣扎,后挣脱出来反压坐到朱某丙身上用拳头击打其头部,朱某丙反抗并翻滚到村委会大埕处,朱某甲仍骑在朱某丙身上持续用拳头击打朱某丙头面部,最终致朱某丙无法动弹。随后,朱某甲发现朱某丙已死亡便逃离现场。经鉴定,死者朱某丙符合在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急性发作基础上闭合性颅脑损伤(尤其桥脑挫伤出血)致急性循环呼吸功能衰竭死亡,其自身心脏疾病及颅脑损伤起协同作用(联合死因),参与度建议各占50%。2020年7月6日20时许,被告人朱某甲在家属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刑事照片、扣押清单等书证、物
证;
2. 证人陈某甲、朱某乙、陈某乙、朱某丙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 现场勘验笔录;
5. 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朱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俊盈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朱某甲现羁押于潮阳看守所
2.证据目录一份,案卷3册随起诉书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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