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19〕108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061969********,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户籍地杭州市西湖区**路**号**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1月1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3日晚21时左右,被告人朱某甲在本市西湖区天目山路**号**幢**单元**室其父母家中,与其兄被害人朱某乙因房产纠纷一事发生矛盾,并引发争执,被告人朱某甲用右拳击打被害人朱某乙面部,致被害人朱某乙一颗牙齿脱落;被告人朱某甲用右脚踢被害人朱某乙右足部,致被害人朱某乙右足第2、3跖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朱某乙伤势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接受证据通知书、清单、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及照片、医院伤情检查通知书、诊断证明告知书、归案经过;
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朱某乙陈述;
4.被告人朱某甲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伤情鉴定书、伤情鉴定意见告知单;
6.视听资料: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 宏
2019年11月19日
附:
1. 被告人朱某甲(1586716****)现取保候审在家。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补充材料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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