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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甲故意伤害案)_古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古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一部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71977********,汉族,小学文化,古田县**街道**村村民委员会委员,住古田县**街道**村**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古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古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朱某甲与被害人叶某甲在古田县**街道**村俗称“**”路段因债务纠纷发生争执,随后朱某甲持柴刀砍伤叶某甲左前臂中断及肘前部。经古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叶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朱某甲及已赔偿叶某甲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0000元,并取得谅解。

同年9月17日,被告人朱某甲主动到古田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古田县公安局出具、收集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表、扣押决定书、提取笔录、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叶某乙、朱某乙、王某某的证言;3.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叶某甲的陈述;4.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 鉴定意见:古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6. 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因民间纠纷持械殴打他人致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洪锦丽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朱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住古田县**街道******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复印件、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5. 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

6.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被告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二百一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以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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