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一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6198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住凤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朱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3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朱某甲与陈某甲系夫妻,两人正在闹离婚,朱某甲于2020年2月1日下午到陈某甲的弟弟陈某乙家找陈某甲,陈某甲在二楼躲着拒绝与朱某甲见面。被告人朱某甲要上楼见陈某甲被陈某乙阻拦,后朱某甲趁陈某乙等人不注意携带斧头到二楼寻找陈某甲,朱某甲将陈某乙的卧室门踹开后找到陈某甲并将其拽倒在地,随后朱某甲在地上捡起一个铁片将陈某甲的面部、手部划伤,然后又用自己带到楼上的斧头将陈某甲的腿打伤。经鉴定,陈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斧头一把、铁片一片。
2、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陈某丙、孙某某、陈某乙、朱某乙、朱某丙的证言。
4、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三处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一年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朱长友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朱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物证斧头一把、铁片一片。
3、案卷材料一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补充材料五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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