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萧检检二刑诉〔2019〕86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萧县人,住萧县**乡**行政村**自然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3日19时许,在萧县**乡**行政村**自然村南侧路口,**乡**村村民王某某、朱某乙因过路与朱某丙发生纠纷,后朱某丙和王某某互相殴打,被告人朱某甲到现场后对朱某丙父亲朱某丁实施殴打,致朱某丁受伤,经法医鉴定朱某丁胸部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
被告人朱某甲于2019年9月24日被西安铁路公安处华山北站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归案情况说明及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朱某戊、朱某己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萧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5.萧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前进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朱某甲现羁押于萧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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