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一刑诉〔2020〕305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6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81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新沂市**镇**村**组**号。被告人朱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沂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朱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朱某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3日8时许,在新沂市**镇**村**组朱某乙家屋后,被告人朱某甲与朱某乙因盖房占地问题发生争执并引发厮打,在打斗过程中,被告人朱某甲将朱某乙胸部踹伤。经新沂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朱某乙的主要损伤为左侧第2-7肋骨6处骨折,伤情为轻伤一级。
被告人朱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王某某、胡某某的证言;
2.被害人朱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
4.新沂市公安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故意损伤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沂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然
2020年6月17日
附:1.被告人朱某甲现在居所候审;
2.公安侦查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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