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潮南检刑诉〔2020〕273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2422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湖北省松滋市**镇**村**号。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19年10月17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同案人李某甲(已作自撤)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21日至同年3月2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初,被告人朱某甲与被害人周某某因借钱问题发生口角纠纷。同月11日早上7时许,李某甲与被害人周某某在汕头市潮南区**街道**村八街一出租屋楼下,因债务问题发生口角纠纷拉扯。被告人朱某甲(系李某甲老乡)见状上前劝阻时被周某某打伤,遂持水果刀刺伤被害人周某某,致其受伤入院治疗。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周某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伤残程度为十级伤残。
2019年10月28日,李某甲与被害人周某某达成和解协议,由李某甲赔偿周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64000元。
2019年10月17日,被告人朱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扣押清单、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认罪认罚具结书、有关证实材料等;
(2)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辩解;
(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4)证人向某某、李某甲等人的证言;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相关相片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因小故持械故意伤害他人健康致一人重伤二级伤残十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甲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从宽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绪高
检察官助理:郑荣喜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朱某甲羁押于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
2、主要证据目录一份、案卷四册;
3、光盘三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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