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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甲故意伤害案)_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朱某甲,曾用名朱某乙,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021969********,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社区**组,捕前住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酒店**,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5月4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刑拘,同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1月19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23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朱某甲因被害人林某某到三亚市吉阳区**社区**巷**号对面出租房寻找李某某,与林某某发生争吵。朱某甲先手持菜刀砍向林某某肩部,随后双方扭打起来,双方在争抢菜刀过程中导致林某某右手指以及朱某甲的左手掌受刀伤。经鉴定,林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朱某甲的损伤构成轻微伤。

2020年1月19日16时许,民警在三亚市吉阳区**路**号**酒店**房内将取保候审期间逃匿的朱某甲抓获,朱某甲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菜刀一把;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在跳人员登记表、出院小结与诊断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琼(三)公司鉴伤字[2016]249号、琼(三)公司鉴伤字[2016]250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甲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甲十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捷

2020年2月18

附:

1.被告人朱某甲现在被羁押于三亚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随案移送涉案财物:菜刀一把;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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