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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刑诉〔2019〕233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04198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南省长沙市,住长沙市岳麓区**街道**村庙**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9月2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19年4月10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告人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朱某甲与被害人朱某乙系亲叔侄关系,均为长沙市岳麓区**街道**村庙**组村民。2018年5月5日7时许,被害人朱某乙因修建房屋楼梯与被告人朱某甲的父亲朱某丙发生口角、扭打,被告人朱某甲便帮助其父亲殴打被害人朱某乙,在此过程中,被告人朱某甲使用拳头击打了被害人朱某乙胸部,导致被害人朱某乙左侧第5、6肋骨骨折。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朱某乙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后经多次调解,被告人朱某甲与被害人朱某乙达成调解协议,并于2018年9月29日履行完毕,取得被害人朱某乙的谅解。2018年9月28日上午,经民警通知,被告人朱某甲主动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传唤经过、户籍证明、调解协议书、收条等书证;2、证人汪某某等四人的证言;3、被害人朱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等笔录;7、讯问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甲一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萃

2019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朱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67073****);

2、本案卷宗二册;

3、讯问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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