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诉刑诉〔2014〕513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522199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为陕西省渭南市潼关县**镇**村**组,现住西安市**路。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6月3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7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8月5日由公安碑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6月29日晚21时许,被告人朱某甲与朱某乙(在逃)在本市碑林区骡马市南口与被害人张某某因搭乘三轮摩托车发生口角,继而厮打,期间朱某甲、朱某乙将张某某打倒在地后,并用脚踢踹张某某身体,致张某某左侧胫骨平台及腓骨头骨折。经鉴定,张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报案材料;
2.辨认笔录;
3.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及通知书;
4.被害人陈述;
5.证人证言;
6.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因琐事殴打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蒋艺华
代理检察员:宋晶晶
2014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朱某甲现羁押于碑林看守所;
2.案卷贰册;
3.量刑建议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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