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咸检刑一刑诉〔2019〕75号
被告人朱某甲,化名王某甲,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周至县人,住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街**小区**号楼**单元**室,无业。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公安分局抓获并羁押于该区看守所,2019年7月30日转彬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彬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14日被彬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彬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0月14日移送彬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因该案属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彬州市人民检察院 于2019年11月11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3年3月中旬,被告人朱某甲伙同任某某(已因其他案件被执行死刑)前往彬县赌博,途中任伟利告诉朱某甲有个当地人欺负他,让朱某甲给他壮壮胆。3月17日下午,朱某甲、任卫利等人从彬县西坡街道一家小旅馆出门准备吃饭,经过一家理发馆时,刚好碰到被害人刘某某在追打王某乙。任某某见状便告诉朱某甲,追打王某乙的刘某就是欺负他的人,让朱某甲去打刘某,于是朱某甲便持匕首上前,在刘某胸部、腹部连捅数刀,致其死亡。之后,朱某甲外逃至新疆生活,直至2019年7月23日被抓获。
经鉴定,刘某系锐器刺伤胸部形成开放性损伤、肺破裂出血致血气胸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刑事判决书、裁定书等
书证;
2. 证人卜某某、徐某某、王某乙、朱某乙、某某某等人的证
言:
3. 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 尸体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
5. 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
6. 讯问被告人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无视法律、在他人唆使下,大庭广众之下持刀行凶杀人,致被害人刘某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志宏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朱某甲羁押于彬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附带民事诉状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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