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周检诉刑诉〔2015〕132号
被告人朱某甲,曾用名朱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4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住周至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3月23日被周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周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2月20日23时许,在周至县**街**门口,被告人朱某甲伙同刘某(另案)、王某(另案)因琐事手持钢管将郝某停放在**门口的红色雪费兰轿车(车牌号为陕A****6)玻璃、车门、车灯等砸毁。经周至县价格**中心鉴定,被毁车辆估价为1151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伙同刘某、王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林
2015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在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2960****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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