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朱某甲故意毁坏财物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3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北省监利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3月14日22时至15日4时许,被告人朱某甲在长沙市雨花区**路“**电玩城”玩打鱼机赌博输钱后,其为泄愤打电话邀来表哥邹某某,二人用锤子将电玩城内三台游戏机屏幕砸烂。经物价鉴定,被砸坏的三台打鱼机显示屏价值人民币12000元。

2019年12月15日,被告人朱某甲在南昌市新建县**中心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谅解书、身份证明材料、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朱某乙、朱某丙、秦某某、陶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6.指认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甲无前科,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朱某甲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鹏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朱某甲现羁押于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