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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甲故意毁坏财物案)_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雨检一部刑诉〔2020〕309号

被告人朱某甲,女,198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21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安徽省当涂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自然村**号,现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小区****室。被告人朱某甲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3日7时许,被告人朱某甲驾车欲离开其所居住的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小区,因车辆停车费问题与该小区保安发生争执,后其驾驶牌照为皖E*****号白色北京现代轿车撞击小区东门道闸杆,导致机器毁损。经马鞍山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广告道闸机被毁损失价值人民币5574元。

2019年9月20日,被告人朱某甲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报案材料、发票、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谅解书、收据、户籍信息等;

2.证人证言:李某某、朱某乙、骆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朱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5.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57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甲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朱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甲罚金人民币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凤静

检察官助理:黄蓉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   

  区**小区**栋**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2页;

4.书证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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