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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甲故意毁坏财物案)_安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刑诉〔2020〕4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安福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91982********,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安福县**镇**路**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6月23日被安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本案于2009年9月18日被安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09年9月21日被安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10月1日被安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0年9月30日,安福县公安局对朱某甲解除取保候审强制措施。2019年7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福县公安局于2009年10月8日侦查终结,安福县监察委员会在案件核查中发现并于2019年6月18日建议安福县公安局对该案进行后续处理,安福县公安局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退回安福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9年8月4日21时10分许,被告人朱某甲因吉福煤矿矿界问题与刘某发生纠纷,两人在电话中产生口角,朱某甲便伙同五人持砍刀、钢管驾驶赣******雪佛兰越野车寻找刘某蓄意报复。当刘某驾驶赣******丰田皇冠轿车在安福县水岸雅居小区门口对面处停车时,朱某甲等四人持砍刀、钢管将刘某轿车的前挡风玻璃、前引擎盖等多处砸坏。经安福县价格认证中心对刘某轿车的受损部分进行鉴定,价格为人民币7740元。后朱某甲积极赔偿刘某的经济损失,且已取得刘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归案说明、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表、被毁坏轿车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谅解书、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证明;2.证人袁某某、朱某某、贺某某、杨某某、王某某、彭某某、马某某、成某某、管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刘的陈述;4.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安福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伙同多人持钢管、砍刀故意毁坏他人车辆,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劲松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朱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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