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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甲涉嫌寻衅滋事案)_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刑诉〔2019〕177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22********741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安徽省五河县**镇**村**号附**号。被告人朱某甲因扰乱单位秩序2017年10月14日,被五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同年11月24日因扰乱单位秩序被五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2018年5月3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五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6日;2019年2月5日因扰乱单位秩序被五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2月15日被五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五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五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朱某甲因其与朱某乙的土地纠纷等问题向某某镇人民政府提出信访事项,2017年4月6日五河县某某镇人民政府对上述事项作出处理意见,被告人朱某甲因不服该意见,以土地纠纷、村镇两级干部对其反映问题处理不当等理由于2017年9月11、9月26日,10月9日至11日、11月13日、11月21日至国家信访局上访7次。2017年11月8日中共五河县某某镇委员会作出给予朱某丙(时任某某村党支部书记)党内警告处分的决定、2018年2月12日五河县某某镇人民政府对朱某甲信访的事项作出处理意见,之后被告人朱某甲未提出复查申请,于2018年5月29日、11月23号、2019年1月28日、2月1日至2月3日(春节安保维稳期间),以土地纠纷未解决等相同理由到国家信访局上访6次。2018年5月27日,五河县某某镇工作人员在徐州火车站劝返准备进京上访的被告人朱某甲时,与被告人朱某甲产生争执,被告人朱某甲将张某某推倒在地。五河县某某镇政府在被告人朱某甲上访期间多次派人赴京接访、劝返,累计达50人次,共计花费七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书证;

2.​ 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博

检察官助理:李群

2019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五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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