蕉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蕉检一部刑诉〔2020〕Z22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71985********,汉族,群众,大专文化,籍贯广东省蕉岭县,现户籍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镇**社**路**栋**房,现住蕉岭县**镇**村**,务工,无前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2月12日被蕉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蕉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8月6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8年8月至2019年3月间,被告人朱某甲及其父分别承包了朱某乙等五人位于蕉岭县南磜镇**村的***山场,后由朱某甲全权经营管理。2019年9月28日,朱某甲称为抚育山林,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杨某某等7名工人对***山场内其自家及承包的山场林木(小地名:焗**子、棉*凹、岘*堂、梅*角、嗡**勺)进行砍伐,杨某某等人用自带的油锯、柴刀在上述山场砍伐杉木、松木、杂木等,边砍伐边制材,后将砍伐的木材、木柴分别运载至林某某经营的锯木厂、郭某某经营的锯木厂销售。2020年2月12日,朱某甲主动到蕉岭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投案自首。
经林业技术工程人员对涉案的***山场被砍伐的山林进行鉴定,被砍伐的山林面积为52.5亩,砍伐林木蓄积162.78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朱某甲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蕉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爱岭
检察官助理:钟利清
(院印)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9902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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