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检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1196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地及现住址一致,住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镇**村委**村**号。被告人朱某甲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佛冈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同年11月23日被我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某甲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被告人朱某甲承包了位于佛冈县**镇**村**组的**山场(林地所有权人:佛冈县**镇**村**组)。同年5月,被告人朱某甲在未向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下,便雇请伐木工人去到上述山场砍伐林木,并雇请李某某帮其运输林木到板厂出售。其后,朱某甲雇请朱某乙在该山场除杂并种植上桉树。经佛冈县林业调查设计队对上述山场林木砍伐情况鉴定,被采伐林种为一般用材林,树种为杉树和阔叶树,地类为乔木林地,被砍伐蓄积量94.7立方米,材积58.4立方米。
2020年5月22日,被告人朱某甲主动到佛冈县公安局森林分局高岗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林权证》等相关书证;2.证人朱某乙、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笔录等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违反国家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便滥伐林木,滥伐的蓄积量为94.7立方米、材积为58.4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朱某甲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主动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冈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戈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二册,
2.被告人朱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住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镇**村委**村**号,联系电话:1368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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