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二部刑诉〔2020〕Z692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2197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博罗县**镇**村委会**小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博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15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7月29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朱某甲父亲朱某乙在博罗县**镇**村委会**小组“**背”自留山上种植了桉树。2017年10月15日,朱某甲申请办理砍伐上述地点2.2公顷桉树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并于同年11月8日领取了该《林木采伐许可证》,而后雇请了多名工人对上述地点的桉树进行砍伐。经博罗县林业勘测规划所鉴定,被超范围采伐的山林面积共17亩,林木立木畜积为139.3立方米,林种为用材林。
同年5月,朱某甲从黄某某处购买了黄某某种植于博罗县**镇**村委**小组“**背”山的桉树。同年10月25日,朱某甲申请办理砍伐上述地点2.73公顷桉树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并于同年11月22日领取了该《林木采伐许可证》,而后雇请了多名工人对上述地点的桉树进行砍伐。另外,朱某甲在未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同时让工人对其家种植在“坳背”山上的桉树进行砍伐。经博罗县林业勘测规划所鉴定,被超范围采伐及无证采伐的山林面积共69亩,林木立木畜积为307.1立方米,林种为用材林。
2020年7月13日,公安机关在博罗县罗阳高速路口将朱某甲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采伐许可证规定数量及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自己的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建强
检察官助理:郑智惠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甲现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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