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5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011953********,汉族,中专文化,阜阳市邮电局退休职工,安徽省阜阳市人,住阜阳市颍州区**办事处**街**号**栋**户。被告人朱某甲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2月20日被阜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阳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3年,被告人朱某甲到阜阳市颍东区正午镇王桥居委会苏沟北岸承包约300亩集体土地,并于2006年在该土地上种植杨树。2015年春,朱某甲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土地上的树木砍伐。经司法鉴定,被砍伐的林木立木蓄积为647.4111立方米。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土地使用权承包合同等书证;
2.江西百信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3.侦查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及照片;
4.证人朱某乙、史某某的证言;
5.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甲到案后认罪认罚,并如实供述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灼娟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朱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6055832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