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检一部刑诉〔2020〕Z213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性,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11955********,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农,户籍地及现住址:广东省佛冈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9日被佛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被告人朱某甲以人民币12000元向谢某某购买位于佛冈县迳头镇大村村委会深坑村民小组蛇洞(又名新山)山场林木,并于同年8月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朱某乙等三名工人砍伐该山场林木,雇请朱某乙将砍伐的林木运输至佛冈县迳头镇华劲厂旁的空地堆放,后进行销售。经鉴定:被滥伐山场地类为乔木林地,蓄积量86.2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林权证、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朱某乙、朱某丙、谢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辨认现场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蓄积量86.2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朱某甲具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冈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武浈
检察官助理:黄婷婷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含视听资料卷)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被告人朱某甲联系方式:1372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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