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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甲滥伐林木案)_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城检诉刑诉〔2020〕232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6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27196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村委会****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清远市清城区**镇**村委会**村“**”林地原权属于**村小组,2003年9月份被清远市清城区**镇政府征收,2012年底开始,该村村民被告人朱某甲见到上述土地未被开发,在该地种植了桉树。2019年10月至22日至26日,被告朱某甲未办理采伐许可证,擅自雇工砍伐该林地的桉树并出售。经鉴定,采伐林木面积1.4公顷(21亩),蓄积量为238.2立方米,材积量为178.7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朱某甲到林业管理部门补办了该林地的采伐许可证。

2019年12月17日,被告人朱某甲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清远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清城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交代其无证滥伐林木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采伐许可证;2.书证:**村小组、林业局证明等;3.证人朱某乙、吴某某、朱某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违反森林法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朱某甲向公安机关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朱某甲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欧枫云

2020年423

附:

1.被告人朱某甲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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