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Z939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8195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重庆市铜梁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某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滥伐林某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5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朱某甲在担任重庆市铜梁区南城街道办事处马滩村14组社长期间,为了修建公路和坟地,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某采伐许可证的情形下,为了修建公路和坟地,先后组织本社社员朱某乙、雷某某、朱某丙、周某某、赵某某等人在位于重庆市铜梁区南城街道马滩村14组的唐家嘴、花坟、窑罐厂等地非法采伐林某共计167株,活木蓄积26.995立方米。具体时间、地点及林某数量如下:
(1)2019年3月24日,被告人朱某甲组织社员周某某、赵某某等人在马滩村14组的小地名为唐家嘴的集体林地上,用油锯、弯刀等工具砍伐林某共计46株。
(2)2019年6月10日、12日、13日,被告人朱某甲再次组织社员周某某、朱某乙、赵某某、朱某丙等人在马滩村14组的小地名为花坟、窑罐厂的林地上,采用油锯、弯刀等工具砍伐林某共计121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被伐林某照片、林权证、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图例说明、关于被伐林某土地属性说明等书证;
2.证人朱某乙、朱某丙、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某,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飞亚
2020年7月3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居住地重庆市铜梁区**街道**村**组**号,联系方式1522334****
2.案卷材料3册,光盘9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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