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公诉刑诉〔2018〕482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98年**月**日生,出生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身份证号码440902199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户籍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村,现住户籍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7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并于2018年9月19日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盗窃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享有的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7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朱某甲翻越围墙潜入同村的朱某乙家,将朱某乙放在一楼睡房的160元现金及一部小金刚老人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34元。
2、2018年6月2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朱某甲再次翻越围墙潜入朱某乙家盗窃,被朱某乙发现后,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辨认笔录、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杰
2018年10月8日
附:1、被告人朱某甲现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卷宗共贰册,光盘叁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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