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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甲盗窃案)(公开版)_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942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2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住浙江省青田县**乡**村**路**号。2007年2月25日因赌博被青田县公安局处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2020年4月5日因盗窃被青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拘留未执行)因涉嫌盗窃罪,经青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30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青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5日被青田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青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4月5日,被告人朱某甲行至青田县**街道**街**号**数码手机店后门,通过以竹竿挑勾的方式从窗户将被害人任某某放置在**数码手机店厨房桌子上的黑色女式手提包偷出,黑色女式手提包内有若干人民币及200欧元(折合人民币1472.6元)、一只女式手表、一串女式手链(手表和手链均已灭失,无法认定价值)。经鉴定,上述被盗现场提取到的指纹同被告人朱某甲的指纹为同一人所留。

2、2020年4月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朱某甲行至青田县**酒店,将酒店内两瓶洋酒和一部华为蓝色nova 5i手机(经鉴定,两瓶洋酒共价值人民币500元、华为手机价值人民币500元)及现金人民币10.5元偷走(上述被盗物品均已发还),次日凌晨1时30分许,被告人朱某甲被抓获,后被青田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因疫情影响未执行)。

3、2020年4月9日凌晨,被告人朱某甲行至青田县**街道**路**号**室,将被害人夏某某放置家中的一只黄金戒指、一只黄金手镯(经鉴定,黄金戒指价值人民币2494元,黄金手镯价值人民币2782元)盗走,后其将盗得的上述物品以人民币4197元变卖。

4、2020年4月24日凌晨,被告人朱某甲行至青田县**街道**大道**号“**”,将被害人薛某某店内一部暗红色vivo Y3手机以及一个移动充电宝盗走(经鉴定,vivo Y3手机价值人民币1040元,移动充电宝价值人民币10元)。

5、2020年4月29日凌晨,被告人朱某甲行至青田县**街道**大道**号“**”火锅店内,将放置在收银台下方的人民币190元现金、若干瓶国产红牛(250ml)、一部oppo A57t手机以及10包中华牌硬壳香烟盗走。经鉴定,国产红牛价值人民币5元/瓶,oppo A57t手机价值人民币200元,10包中华牌硬壳香烟批发价为人民币381.6元/条(10包/条)。

6、2020年3月至4月份期间,被告人朱某甲在青田县**街道**城**幢“**”的配电间内、青田县***后过道内多次盗窃方便面、饮料等物品。

2020年4月29日,被告人朱某甲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侦查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接受证据照片、红酒进价单、声明书、情况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照片、发还清单、人像比对记录、手机价格截图、其他行政处罚的材料、卷烟价格信息、中国银行外汇牌价;

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乙、叶某某、王某甲、章某某、黄某甲、何某某、王某乙、王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夏某某、任某某、黄某乙、薛某某、吴某甲、吴某乙、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勘验情况分析报告、人身检查笔录、全身照

7视听资料:调取证据通知书、监控光盘、监控视频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中入户盗窃一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朱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某某

检察官助理:傅某某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 被告人现羁押于青田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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