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烈检刑一刑诉〔2020〕1015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北市,公民身份号码340603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组**号。被告人朱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刑事拘留,次日由该局变更为监视居住,因在监视居住实施新的犯罪,于同年5月5日再次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19日,被告人朱某甲在淮北**处,将停放在此处的一辆价值4209元的“速珂”牌全新两轮共享电动车盗走。
2.2020年4月19日,被告人朱某甲在烈山区**镇**街“台铃”电动车专卖店门前,将被害人朱某某的一辆价值350元的“劲豪”牌两轮电动车盗走。
3.2020年4月19日,被告人朱某甲在烈山区**镇**街高某某经营的家电店门前,将被害人高某某的一辆“小鸟”牌两轮电动车盗走。
4.2020年4月20日,被告人朱某甲在烈山区**镇**街“宗申”摩托车店门前,将被害人宋某某的一辆价值5320元的“明鑫”牌三轮电动车盗走。
5.2020年4月20日,被告人朱某甲在烈山区**镇**街源生堂大药房门前,盗窃被害人化某某的一辆“台铃”电动车时被化某某发现并报警,后被带至公安机关接受讯问。
6.2020年5月4日,被告人朱某甲在被监视居住期间,到烈山区宋疃镇董圩村雷河堤上,盗窃武某某的一辆价值1525元的“太阳”牌两轮电动车时被武某某发现并报警,后被带至公安机关接受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烈山派出所归案经过、法律文书、户籍证明及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宋某某、朱某乙、化某某、武某某、高某某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朱某甲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淮北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5.勘验、辨认笔录: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电动车6辆,其中盗窃既遂9879元,未遂152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甲在实施部分犯罪过程中,因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况作恒
2020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朱某甲现羁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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