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南检一部刑诉〔2020〕Z283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603199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山**乡**村**组**号。2020年6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律师陈育然的见证下与被告人朱某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朱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朱某甲伙同同案人黄某某、朱某乙(均已判刑)在本区**镇**路**号门前,盗得被害人麦某某停放在该处的晶鹰牌摩托车1辆(价值人民币2221元)。
同年4月10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朱某甲伙同同案人朱某乙在本区**镇**村**街**巷,盗得被害人简某某停放在该处的大福牌摩托车1辆(价值人民币2561元)。
2020年6月22日,被告人朱某甲在广东省东莞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合全案及被告人朱某甲认罪认罚具结情况,建议对被告人朱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淑妍
检察官助理:黄静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甲现羁押于广州市南沙区看守所。
2.本案诉讼卷宗共17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刑事案
件证据开示清单》各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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