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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甲盗窃案)_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朱某甲,曾用名无,绰号阿大,男性,199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81199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居委会****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20日被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19年4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6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朱某甲通过垫付路费、指定盗窃地点的方式,指使未成年人胡某甲(15岁、已送工读学校)、胡某乙(13岁、已送工读学校)在广东省中山市、福建省福州市、贵阳市南明区、乌当区、小河区、白云区中天托斯卡纳、丽水名苑别墅区等地多次入室盗窃:

1、2019年11月21日22时许,同案人胡某甲、胡某乙撬窗进入位于贵阳市白云区**别墅区**组团**号被害人李某甲家中,将其放在三楼防潮柜内美金、欧元等外币、一块手表、一个佳能牌相机、一个尼康相机盗走。

2、2019年11月22日18时许,同案人胡某甲、胡某乙进入位于贵阳市白云区**别墅区**栋被害人杨某某家中,将一台苹果平板电脑、1000元左右现金、一条和天下香烟、9包小国酒香烟盗走。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为1405元人民币。

3、2019年11月下旬,同案人胡某甲、胡某乙撬窗进入位于贵阳市白云区**小区**栋被害人张某某家中,将其放在电视柜上的一个恐龙蛋摆件、一个银质插销盗走。

4、2019年11月,同案人胡某甲、胡某乙进入位于贵阳市南明区****别墅**号被害人曾某某家中,将一把剪刀盗走。

5、2019年11月,同案人胡某甲、胡某乙撬窗进入贵阳市乌当区**二期**栋**单元**楼被害人宋某某家中,将卧室内的一条小国酒香烟、一块女式手表盗走。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为450元。

6、2019年11月,同案人胡某甲、胡某乙进入贵阳市南明区****别墅**号被害人罗某某家中,将其卧室内的被子盗走。

7、2019年11月,同案人胡某甲、胡某乙撬窗进入贵阳市小河区**小区**栋**单元**室被害人金某某家中,将其卧室内的一个双肩书包及200元硬币盗走。

8、2019年11月,同案人胡某甲、胡某乙撬窗进入贵阳市小河区**小区**栋**单元**室被害人朱某乙家中,将其卧室内的一条项链(购买价格为578元)、一条手链盗走。

9、2019年11月7日,同案人胡某甲撬窗进入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城**花园**栋**房被害人朱某丙家中,将屋内的三条金项链、三枚戒指、一台苹果牌电脑盗走。

10、2019年10月24日凌晨,同案人胡某甲从窗户进入福建省福州时仓山区**小区**单元被害人林某某家中,将房间内的四枚戒指、一个手镯、一个手链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前科材料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甲、杨某某、朱某乙、金某某、宋某某等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同案人胡某甲、胡某乙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贵阳市白云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6.勘验、辨认笔录:被害人李某甲、杨某某等人家中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胡某甲、胡某乙辨认笔录及图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指使他人入室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朱某甲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甲曾因故意犯罪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之规定,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朱某甲指使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朱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张毅强

检察官助邓娟  

2020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朱某甲现羁押于贵阳市白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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