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20〕330号
被告人朱某甲,女,****年**月**日,身份证号码:36220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高安市**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1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7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朱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朱某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某甲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朱某甲打电话给被害人龙某某谎称自己叫“朱某乙”,想来被害人龙某某的**超市当收银员。2019年10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朱某甲来到被害人龙某某位于长沙市雨花区**商贸城*区的**超市来熟悉收银员的工作,当日20时许,趁另一个收银员汪某某上厕所之际,被告人朱某甲将放在收银台抽屉内的2800元盗走。后被告人朱某甲家属已经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收条、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汪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龙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甲已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取得其谅解,故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小红
2020年5月8日
附:1、被告人朱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为:1397482****;
2、移送案卷贰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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