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朱某甲,女,195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52********,汉族,不识字,无职业,安徽省泗县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泗县**镇**村**庄**号,住泗县**小区车库。被告人朱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泗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1日间,被告人朱某甲伙同胡某某(其收养的孙子,智力残疾,无刑事行为能力)在泗县**镇实施盗窃两起,窃得价值人民币5240元(以下币种同)的电动车三辆。案发后,被告人朱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还盗窃的车辆。
1.2019年11月9日0时40分许,在泗县**小区**栋**单元楼下,被告人朱某甲伙同胡某某用一辆三轮电瓶车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该楼下的价值2500元的宗申牌两轮电瓶车、和被害人邱某某停放在该楼下的一辆价值1300元的雅迪牌两轮电瓶车盗走。
2.2019年9月17日晚上,在泗县**镇**小区**栋**单元楼下,被告人朱某甲伙同胡某某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该楼下的一辆价值1400元的杰宝牌两轮电瓶车盗走。
被告人朱某甲于2019年11月11日被泗县公安局黑塔派出所民警依法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等物证;
2.户籍证明、发还清单、谅解书等书证;
3.证人金某某、朱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王某某、刘某某、邱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泗县价格鉴定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
7.泗县公安局制作的提取、现场勘验、指认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朱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甲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会岱
检察官助理:孟媛洁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甲现取保候审,住泗县**小区车库。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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