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一部刑诉〔2020〕272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111968********,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淮安市清江浦区**镇**村**组**号,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被告人朱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日变更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30日,被告人朱某甲在淮安市清江浦区忠义物流园餐厅,采用撬锁入室的手段,盗窃被害人史某某存放于餐厅内的“拉格诺西拉品乐塔奇”牌红葡萄酒7箱(6瓶/箱)及煤气罐2只。被盗红葡萄酒(268元/瓶)共计价值人民币1125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调取的被告人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朱某乙、曹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史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康莉莉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朱某甲现被监视居住于其住所 ;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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