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华一部刑诉〔2020〕216号
被告人朱某甲,绰号“癫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92000********,瑶族,小学肄业文化,无业,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住本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0日被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7日凌晨4时许,在江华瑶族自治县沱江镇商贸新城27号门口,被告人朱某甲采取接线打火的方式伙同朱某乙、朱某丙盗窃车牌号为湘******的蓝色铃木女式两轮摩托车一辆。盗窃后,朱某甲驾驶摩托车搭乘朱某乙、朱某丙至界牌乡贝芝头村桥头,将摩托车车牌拆下丢入河中。次日,朱某甲到沱江镇沱江大桥旁的摩托车修理店购买一瓶黑色油漆将其盗窃的摩托车全车喷黑。2020年8月29日18时许,朱某甲驾驶盗窃的摩托车行驶至江华瑶族自治县界牌乡洪塘村村道时,被被害人任某某发现拦获,朱某甲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5892元。
2020年8月29日,犯罪嫌疑人朱某甲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另查明,被盗摩托车已于2020年8月29日查获并返还给被害人任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铃木女式两轮摩托车一辆;2.书证:接报案登记表、户籍资料、犯罪嫌疑人到案情况说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等;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任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笔录;8.摩托车GPS线路历史轨迹图、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甲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盗窃他人摩托车,价值589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杨华平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朱某甲现羁押于江华瑶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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