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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甲窝藏案)_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奉检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72年***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公民身份证号码511225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住重庆市奉节县**镇**村***老街(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奉节县********号)。因涉嫌窝藏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奉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0日被奉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奉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窝藏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朱某甲明知其弟弟朱某乙涉嫌非法拘禁罪,警察在对其实施抓捕。2019年12月5日或6日晚,被告人朱某甲仍将朱某乙送到位于奉节县五马镇安静村(小地名:小桥湾)的妻弟刘某某(另案处理)家中躲藏,并告知刘某某警察在抓捕朱某乙,后朱某乙一直住在刘某某家里,于2019年12月11日凌晨被民警抓获。

2019年12月30日,被告人朱某甲到五马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购房合同、拘留证复印件、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黄某某、王某某、朱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朱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甲拘役四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奉节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帮凤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朱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奉节县**镇**村***老街,联系电话:182239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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