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朱某乙,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021963********,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高中文化程度,原瑞金市**乡**村党支部书记,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瑞金市**乡**村**小组,现住址瑞金市**镇**小区**栋**号。因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4月1日被瑞金市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于2019年9月1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丙,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021968********,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高中文化程度,原瑞金市**乡**村民兵连长兼报账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江西省瑞金市**乡**村**小组。因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4月1日被瑞金市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于2019年9月1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021978********,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初中文化程度,原**村妇女主任兼计生专干,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江西省瑞金市**乡**村**小组。因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4月1日被瑞金市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于2019年9月1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丁,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021979********,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初中文化程度,原瑞金市**乡**村村委委员、治保主任,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江西省瑞金市**乡**村**小组。因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4月1日被瑞金市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于2019年9月1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戊,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021962********,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高中文化,原瑞金市**乡**村村委会文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瑞金市**乡**村**小组。因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4月1日被瑞金市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于2019年9月1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金市监察委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朱某丙、刘某某、朱某丁、朱某戊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7日、2019年12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村实施该村**片区主干道项目,**村委干部在协助政府项目征地及征地补偿款发放过程中,发现征迁范围红线内除去村民名下的土地以外,还会剩余一部分公共土地面积。当时负责编制征地补偿款发放资料的**村委报账员被告人朱某丙便问时任**村党支部书记被告人朱某乙、时任村委会主任被告人朱某甲公共土地面积的征地补偿款如何处置,对此朱某乙、朱某甲、朱某丙三人进行了商议,在商议后,朱某甲决定将这些土地补偿款套取出来,用于全体村委干部私分及日常村委会不能报账的支出。同时,为方便对套取征地补偿款的控制、使用,朱某甲要求朱某丙在编造征地补偿款发放资料时,用村干部本人或其亲属等信得过的人的名义去套取。随后朱某丙将朱某甲安排其编造资料套取征地补偿款的情况告诉了全体村委干部,要求大家提供本人或亲属等信得过人的身份信息资料给自己用于编造套取征地补偿款,之后被告人朱某乙、朱某甲、刘某某、朱某丁提供了本人或亲属等人的身份信息资料给朱某丙。而后朱某丙在编制征地补偿款发放资料时用村干部提供的身份信息编造虛假征地信息,其中以朱某甲名义编造虚假征地信息套取0.11354万元、以朱某乙名义编造虚假征地信息套取1.24488万元、以朱某丁哥哥朱某己名义编造虚假征地信息套取1.05336万元,以朱某丁叔叔朱某庚名义编造虚假征地信息套取0.67032万、以朱某丁堂弟朱某辛名义编造虛假征地信息套取0.86184万元、以朱某丙邻居周某某名义编造虚假征地信息套取1.72368万元、以朱某丙堂兄朱某壬名义编造虛假征地信息套取1.88328万元、以刘某某的丈夫朱某癸名义编造虚假征地信息套取1.18104万元、以该村*组小组长朱某子名义编造虚假征地信息套取1.46832万元、以村民朱某丑名义分两次编造虚假征地信息分别套取l.85136万元、1.1172万元。以上用村干部提供的身份信息编造虚假征地信息套取征地补偿款共计13.16882万元,套取补偿款的资料编造好后,朱某丙在编造的补偿资金发放表经办人一栏签署了名字,朱某甲签同意支付,朱某乙签核,之后再由朱某丙统一到乡农经站报账。征地补偿资金发放后,朱某丙统一从乡农经站将银行存折或定期存单领回,后村委干部各自负责将以自己或自己信得过的人的名义套取的资金从银行取出统一交到村委会报员朱某丙手中,再陆续用于全体村委干部私分及日常村委会不能报账的支出。
2016年,在**村精准扶贫(**河堤)项目征地时,负责编制征地补偿款发放资料的**村委会报账员朱某丙,向时任**村党支部书记朱某乙、时任村委会主任朱某甲提出公共部分土地的征地补偿款如何处置,朱某甲便要求朱某丙按照在**村**片区主干道项目编造资料套取征地补偿款的方式将公共土地面积的征地补偿款套取出来,朱某丙便按照**村**片区主干道项目中套取征地补偿款的方式,以朱某甲的哥哥朱某寅名义编造虚假正地信息套取3.3745万元、以刘某某的公公朱某卯名义编造虚假征地信息套取2.6409万元,以上共编造虚假征地信息套取征地补偿款6.0154万元。套取的征地补偿款发放后,朱某丙将虚报套取的资金从银行取出统一保管,再陆续用于全体村委干部私分及日村委会不能报账的违规支出。
2017年,在**村**公路改建项目征地时,负责编制征地补偿款发放资料的**村委会报账员朱某丙,向时任**村党支部书记朱某乙、时任村委会主任朱某甲提出公共部分土地的征地补偿款如何处置,同样,朱某甲要求朱某丙按照在**村**片区主干道项目、精准扶贫(**河堤)项目编造资料套取征地补偿款的方式将公共土地面积的征地补偿款套取出来,朱某丙便按照这两个项目中套取征地补偿款的方式,以刘某某的亲属朱某辰名编造虚假征地信息套取1.3204万元、以刘某某的妹夫朱某巳名义编造虚假征地信息套取0.9903万元、以村民朱某午名义编造虚假征地信息套取1.7973万元。以上共编造虚假征地信息套取征地补偿款4.108万元。套取的征地补偿款发放后,朱某丙将虚报套取的资金从银行取出统一保管,再陆续用于全体村委干部私分及日常村委会不能报账的违规支出。
以上套取的23.29222万元征地补偿款中18.66万元被被告人朱某乙、朱某甲、朱某丙、刘某某、朱某丁、朱某戊6人私分,其中:朱某乙、朱某甲、朱某丙、刘某某、朱某戊5人每人分得3.16万元,朱某丁分得2.86万元;剩余的4.63222万元中,经全体村干部同意,有3万元用于支付朱某甲殴打村民朱某未的医药费,有1.63222万元被朱某甲支出用于村委会不能报账的烟、酒、餐饮等费用。案发后,被告人朱某甲退赃款3.46万元,被告人朱某乙退赃款3.16万元,被告人朱某丙退赃款3.16万元,被告人刘某某退赃款3.16万元,被告人朱某戊退赃款3.16万元,被告人朱某丁退赃款2.8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涉案款物报告、退缴凭证、征地补偿资金发放资料、银行活期存折明细等;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丑、朱某子、朱某卯、朱某己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朱某丙、刘某某、朱某丁、朱某戊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朱某丙、刘某某、朱某丁、朱某戊的讯问同步录音影像,共光盘1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朱某丙、刘某某、朱某丁、朱某戊作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收及补偿款发放工作时,利用职务便利,将套取的征地补偿款18.66万元私分,其中,朱某甲、朱某乙、朱某丙、刘某某、朱某戊5人每人分得3.16万元,朱某丁分得2.86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朱某戊、朱某丁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的情形,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晶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四册,检察卷一册。
3.光盘十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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