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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甲组织卖淫案)_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闵检一部刑诉〔2020〕1338号

被告人朱某甲,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41971********,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户籍在浙江省仙居县**乡**村**路**号。2020年1月20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2月26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4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至1月19日期间,被告人朱某甲在本市闵行区**路**弄**号其夫妇经营的“**浴室”,采取招募卖淫女、统一记账、结算嫖资并分成的方式,从事组织卖淫活动。

同年1月19日,公安机关对上址检查,当场查获范某某、邱某某、王某某3名卖淫人员及刘某某、张某某、高某甲等7名嫖娼人员,并抓获被告人朱某甲。到案后,被告人朱某甲拒不认罪。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搜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2.证人汤某某、朱某乙、范某某、刘某某、邱某某、张某某、高某甲、王某某、李某某、高某乙、丰某某、余某某的证言;3.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扣押决定书》及随案移送的账单、收款码;4.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查封决定书》、《查封清单》及《行政处罚决定书》;5.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6.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组织多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傅  岚

检察官助理  王小曼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朱某甲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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