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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甲诈骗案)(公开版)_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柘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71967********,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住柘城县****村,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柘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8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朱某甲以虚报的朱某乙户口骗取低保补助款1309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朱某丙、谭某某、朱某丁的证言;3.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朱某甲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且涉案赃款已退还,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柘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华伟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朱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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